近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在对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的住院楼、办公楼及宿舍楼正在建设中,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开工建设。

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总投资额万元的百分之一对医院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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