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刚才调解的过程概括如下:一、由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随着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结案。

案情回顾:年8月,原告刘某某在被告承揽的富平县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9日因下雨导致施工场地湿滑,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滑倒,右手插入正在作业的钢筋网片中,医院救治。医院虽建议手术治疗,但因疫情防控原因被迫回家保守治疗花费较大。就原告赔偿问题双方相互推诿,无法协商。原告方即将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起诉至我院,同时申请诉前鉴定。

办案过程:富平法院民一庭承办该案后,承办人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质证的同时也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便得到了圆满解决。整个过程公开、透明、高效,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实现了高质量高效率定纷止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司法鉴定由“诉中”转为“诉前”,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为当事人带来了更多便利。诉前鉴定由法院主导,鉴定材料由双方进行质证,进一步破解了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相对较低,诉中司法鉴定期限过长等难题,降低了当事人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同时,富平法院还将诉前鉴定与调解工作相结合,创设出“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不仅为案件办理提速,也为当事人诉讼成本做减法,更能优质高效定纷止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何冰、马鑫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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