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应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应急普法

一、案情介绍

近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辖区企业行业特点,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行为。

年3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达克浩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名电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年3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泗洪亿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机修工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年3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雷克电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集群焊车间1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以案为鉴

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安全生产隐患,还会危及员工自身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企业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了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自查自改工作制度,对无证或者使用假证的违法操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但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

拟稿:李刚刚、吴琦

审稿:李武斌

审核:吴 团

发布:张 咪

▌来源: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宣传教育处

▌投稿:sqa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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