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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消费者季先生来电反映,年4月份购买陕西幸福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SUV,行驶公里。年3月14日,在高速行驶中发现车辆抖动,后下高速在修理厂更换了NGK火花塞,抖动没有明显改善,又行驶一段时间后,抖动加重,即去当地4S店进行检查。经厂家技术人员检查后发现3缸气门烧蚀,给出不排除涡轮清洗剂产品不合格、长期未更换空滤、花火塞不匹配、使用燃油添加剂等原因,造成不正常燃烧使气门烧蚀,建议更换发动机。因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予以索赔。用户提出燃油添加剂只是购买还未使用,他的车辆一直在4S店保养,且涡轮清洗是4S店建议他做的,要求免费更换发动机。

经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4S店协调厂家为车主免费更换了发动机。

案例2:年5月3日,消费者金女士等十四名家长在陕西省宜川县玛尔比恩婴幼儿乐园为孩子缴费报名该幼儿园早期教育。年7月3日由于各种原因,幼儿早教停办,无奈家长只得让其退剩余的学费,多次与开办方负责人沟通,负责人只答应退学费,但却迟迟未给家长退款。金女士等十四名家长多次与开办方协商无果,便向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退还剩余的学费。

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调查取证,先后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开办方共退学费15户,退款金额元。

案例3:年4月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投诉人称其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的奔驰品牌CLS动感型跑车,提车当天发现汽车发动机漏油等问题。4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4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立案调查。4月13日,投诉人又提出当事人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的问题,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上述两项涉嫌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经调查,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做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元胜公司做出罚款五十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壹佰万元整。

案例4:年4月25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白沙路十字西北角一商行购买的苹果手机为二手手机,非原出厂新手机。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接到该起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苹果手机销售商西安市雁塔区有德通讯商行进行了调查,对该商行向消费者销售的两部苹果手机在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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